首页 > 资讯

财政部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

来源:互联网 发表时间:2023-08-25 08:12:18
分享到
导读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财政部网站10月8日消息,近日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。公告称,2019年1...

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财政部网站10月8日消息,近日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。公告称,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%,抵减应纳税额(以下称加计抵减15%政策)。

全文


(资料图)

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

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:

一、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%,抵减应纳税额(以下称加计抵减15%政策)。

二、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,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的纳税人。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《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注释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印发)执行。

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,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(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,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)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,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%政策。

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,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,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%政策。

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%政策后,当年内不再调整,以后年度是否适用,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。

三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%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。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,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;已按照15%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,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,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,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。计算公式如下:

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=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×15%

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=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+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-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

四、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,按照《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等有关规定执行。

特此公告。

财政部 税务总局

2019年9月30日

版权声明:本文由用户上传,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!

关键词:

保安全、拿资格、抠细节 冬运中心全面进入北京冬奥会临战状态

2021-12-16

人民财评:稳步朝着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迈进

2021-12-16

靠双手让日子变得更美好

2021-12-16

第一观察·瞬间 | 中俄元首视频会晤:相约北京见,携手向未来

2021-12-16

世卫组织:全球累计新冠确诊病例达270791973例

2021-12-16

他们为何奔向先行示范区——2021深圳全球招商大会透视

2021-12-16

Copyright   2015-2023 华夏木材网 版权所有  备案号:琼ICP备2022009675号-37   联系邮箱:435 227 67@qq.com